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刺杀 (第4/5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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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淮在十七岁时因岑岭之战一战成名。后又替容晖四处征战,容淮既为兴朝戍边过,也曾被容晖所信任,在朝中监国过。

容淮监国时,颁布了均田制。

此制度是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。

诸男夫十五以上,受露田四十亩,不栽树者谓之露田。

妇人二十亩,奴婢依良。

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,限四牛。

所授之田率倍之,三易之田再倍之,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。

人年及课则受田,老免及身没则还田。奴婢、牛随有无以还受。

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,但通入倍田分。于分虽盈,没则还田,不得以充露田之数。不足者以露田充倍。

诸初受田者,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,课莳余,种桑五十树,枣五株,榆三根。非桑之土,夫给一亩,依法课莳榆、枣。奴各依良。限三年种毕,不毕,夺其不毕之地。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。

诸应还之田,不得种桑榆枣果,种者以违令论,地入还分。

诸桑田皆为世业,身终不还,恒从见口。有盈者无受无还,不足者受种如法。盈者得卖其盈,不足者得买所不足。不得卖其分,亦不得买过所足。

诸麻布之土,男夫及课,别给麻田十亩,妇人五亩,奴婢依良。皆从还受之法。

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,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,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,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。

诸还受民田,恒以正月。若始受田而身亡,及卖买奴婢牛者,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。

诸土广民稀之处,随力所及,官借人种酹。后有来居者,依法封授。

诸地狭之处,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,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,又不足不给倍田,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。无桑之乡准此为法。乐迁者听逐空荒,不限异州他郡,唯不听避劳就逸。其地足之处,不得无故而移。

诸民有新居者,三口给地一亩,以为居室,奴婢五口给一亩。男女十五以上,因其地分,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。

诸一人之分,正从正,倍从倍,不得隔越他畔。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。若同时俱受,先贫后富。再倍之田,放此为法。

诸远流配谪、无子孙、及户绝者,墟宅、桑榆尽为公田,以供授受。授受之次,给其所亲;未给之间,亦借其所亲。

诸宰民之官,各随地给公田,刺史十五顷,太守十顷,治中别驾各八顷,县令、郡丞六顷。更代相付。卖者坐如律。

诸宰民之官,各随地给公田。刺史十五顷,太守十顷,治中别驾各八顷,县令、郡丞各六顷;更相代付;卖者坐如律。

均田制一经颁布,成功提高了兴朝的农业生产率,也抑制了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,但时间久后,也出现了弊端,例如许多平民百姓都出现了占田不足的现象,而随着土地兼并和财政收入的减少,兴朝需要向百姓征收更多税款,最终导致均田制崩溃。

而均田制也是在容烨上位后,容烨在蒋婷的劝说下给废除的。

容淮监国时,还在朝堂上不拘一格提拔人才,朝中文武有一半是他向容晖举荐而来。

而也就是在这时,容淮功高望重,受朝中一半文武所追捧。

至于替容晖去鄞州戍边,他一去就是五年,将鄞州守的固若金汤,外敌不敢来犯。

建兴二十三年,古月国曾带兵来犯过一次。

那一次,是容淮派出去的探子提前得到线报后回来向他禀报。

那时,容淮手中只有一万兵马,而古月国的镇威将军雷纲手上却有十万兵马。

容淮闻言并不慌张,他心中已有对策。

他命人去城外挖壕沟,壕面宽二丈,深一丈,底宽一丈。

再把挖壕沟时所堆积的土块运入城中,烧成石砖后,他又命人挖了十条地道,以备不时之需。

待容淮将一切准备就绪后,而远处的雷纲也带着十万大军风驰电掣的向鄞州城飞驰而来。

因为十万大军骑马太快,他们风风火火的往鄞州城楼下赶去,所以在还没到达鄞州城楼下时,一部分人就陷入了壕沟中,容淮见此,疾呼放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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